小萱不滿阿國所為,婚姻已生嚴重破綻,難以繼續保持,憤而依法訴請離婚。
婦人小萱與韓國籍男人阿國(均化名)在1997年結婚,不料,2008年阿國因在台沒法工作,不僅終日飲酒、賭錢,還向同夥借錢,雙方是以常打罵,阿國說要回韓國後就突然離家,自此就沒法聯繫,後來得知阿國與前妻同住,還育有一位小孩。
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回韓國竟是與前妻同住 還生了個孩子!悲情女怒離渣夫

而婚姻係以配頭雙方豪情為根蒂根基,以共同生涯為目的,彼此應互信、互相協力以連結配合生活之圓滿、平安及幸福,若此基礎不復存在,致夫妻沒法配合糊口,且無復合之可能者,即應認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。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要求離婚。法院審理,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,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40400080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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